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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市创新科技职业中等学校教师考勤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22/4/28 10:22:10  浏览次数:270次  来源: 济南市创新科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作者: 管理员

济南市创新科技职业中等学校教师考勤管理制度

 

为进一步对加强教职工的管理,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,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现根据国家、省、市、区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本校实际,制订本规定。

    一、  考勤方式

采用学校统一点名方式进行考勤。

要求全体教职工按规定时间严格进行点名,如要请假需履行请假手续,按批假权限审批。

二、 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

教职工请假,要履行请假手续,并按批假权限进行审批。

(一)病、事假的批假权限

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主管审批; 2天以内由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;超过2天在10天以内由正职领导审批;连续请假10天以上,由行政会议研究审批。

(二)结婚、生育、流产、节育、哺乳或处理丧事假的批假权限 。

教职工符合法定的结婚、生育、流产、节育、哺乳或处理丧事的请假,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由校领导按有关规定审批。

(三)请假审批程序

由教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由部门或单位签署明确意见,按批假权限审批。

审批权限属市教育局的,教职工请假应提交《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》(1式2份),并附市级以上公办医院或其他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,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之后,由组织人事科转教育局办公室呈联系单位的局领导审批,经审批后,方可休假。

假期结束时要及时到单位履行销假手续(凡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,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);假期结束后,未继续履行请假手续又未上班的视作旷工处理。

三、假期管理

(一)教职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,可休结婚假,婚假时间为5天。符合晚婚条件者(男25周岁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)增加婚假10天。

(二)生育、流产、节育及哺乳休假。

1.孕期女教工免考勤,但需参加学校及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及会议。

2.凡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节育的教职工,可享受相应的生育、看护、流产、节育及哺乳休假。女职工产假假期为90天。实行晚育的(已婚妇女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),增加产假15天。剖腹产的,增加产假30天。领取独生子女证的,增加产假15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,给予15天的产假;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,给予42天产假。休假时间一般从孩子出生当日起连续计算,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的从下一个工作日起连续计算,提前休假的从休假当日起连续计算(产前休假不可超过15天)。

3.已生育子女,因未采取结扎、上环手段避孕而怀孕,又不能提供相关不能结扎、上环证明资料的,不享受流产假期待遇,按病假处理。

4.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2-30天休假(具体情况按《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》执行)。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,合并计算假期。

5.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在每工作日内给予其两次哺乳(含人工喂养)时间,每次30分钟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一个婴儿,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。婴儿满周岁时,经县(区)以上(含县、区)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,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,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。哺乳期女职工需参加升旗礼、学校及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及会议。

6.男职工可休产假陪伴假7天。

(三)子女在读幼儿园、小学的教职工,可提前15分钟下班。

(四)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包括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时,可给予处理丧假5天。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,经正职领导批准,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。如路途遥远(指省外)可适当延长假期,但不得超过7天。

(五)请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时间的计算。

1.教职工在生育、流产、哺乳假期间法定节假日及公休假日均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;

2.教职工在结婚、处理丧事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及公休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。

(六)教职工在法定的节、假日及结婚、生育、看护、流产、节育及处理丧事假期内工资全额发放;女教工休产假期间的其中一个学期,按本人岗位学期奖基数发放奖金。以上补贴的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按单位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。

四、考勤扣款标准

(一)事假扣100元/天,未调课扣50元/节。单位组织的会议、集会、升旗活动,教职工请事假扣发20元/次。

在编教职工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的,扣发当月补贴(含岗位补贴、校区补贴、职称补贴、业务补贴,下同)及当月学期奖,只发财政工资(扣除职务岗位津贴)及过节费;一学期内累计请假2个月以上扣发该学期的全部学期奖。

聘用教职工当月累计请假10-15天(含15天)的,只发一半的岗位工资,并扣发当月补贴及当月学期奖;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5天的,不发当月工资(含补贴)及当月学期奖;一学期内累计2个月被扣发学期奖的,扣发该学期的全部学期奖。

(二)病假扣50元/天,未调课扣30元/节。单位组织的会议、集会、升旗活动,教职工请病假扣发10元/次。

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5天(含15天)扣发当月补贴;当月累计请假超过20天的,不发当月工资(含补贴)及当月学期奖;一学期内累计2个月被扣发学期奖的,扣发该学期的全部学期奖。

(三)对于违反请假制度,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的人员,均以旷工论处,按200元/天扣发。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,给予解聘处理。

(四)迟到、早退扣30元/次(超时每半天2/3工作时间的按旷工处理)。

(五)一年中病、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,当年不计算工龄(教龄)。

在编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,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,或全年病、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,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。旷工连续超过5天,累计超过10天,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。

五、考勤统计

考勤采用周统计、月统计方式。考勤异常情况由部门负责解释及提交相关证明手续。月统计结果经公示后报财务室执行,并作为奖金发放、评先评优参考标准。
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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